【典型案例】韶关市翁源县查处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 来源:翁源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5-03-04 09:48:24 字号:[大中小 ]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执法人员对翁源县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在2024年9月26日对一辆蓝色厢式货车进行尾气检测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经查阅该公司出具的该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其中“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勾选了“否”,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121)中“7.5检验过程中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测不合格”的要求。检测过程中出现持续可视黑烟,应判定为检验不合格,但该公司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出具了虚假的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裁量标准§3.23进行计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数量3项以下、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2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对该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
三、案件启示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结合现场调查取证,锁定违法行为,持续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行业,推动空气质量改善。二是本案中检测站由于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对冒黑烟车辆出具非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因此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从管理和技术方面整改提升,杜绝侥幸心理。
供稿: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 黄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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