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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2:09:39 字号:[ ]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3〕88 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实名认证流程,加强实名认证信息和档案管理,完善实名审查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已升级改造实名认证信息化系统,自2024 年1 月1 日起切换新的实名认证服务,现就做好登记实名认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实名认证工作重要性

      实名认证是保障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各地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不折不扣落实总局工作部署,强化实名认证审查要求,加强组织实施,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安全、规范、便利的登记服务。按照“一事一人一认证”的原则,对于每一笔登记、备案业务,各地登记机关应当对需要办理实名认证的每名人员进行单次独立核验。强化实名认证同登记业务的关联,要求实名认证人员对登记备案业务进行确认。

       二、优化实名认证和在线签名流程

      实名认证不等同于电子签名,目前省级层面还需分别进行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名,《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业务流程》详见附件。相关自然人可以通过总局“登记注册实名认证”应用程序或小程序服务方式,采用人脸识别方式进行实名验证。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办理的,按照电子签名有关要求,相关自然人还需单独进行在线签名。广州、深圳等有条件地市可以根据实际,开发地方信息化实名认证程序,将实名认证和在线签名、提交材料等进行结合使用。省局将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项目,加快优化整合实名认证和在线签名功能。

      三、规范实名认证人员范围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涉及实名认证的经营主体类型、业务类别、人员范围等,按照总局统一编制的经营主体实名验证规范指引执行,所列人员范围为各项业务实名认证最小范围,各地登记机关可根据具体业务情况调整。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按照总局规范要求执行。对于银行业、保险业等分支机构较多的经营主体,可以采用实名认证和授权委托相结合的方式,便利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四、加强对非自然人的身份认证

      对于非自然人经营主体作为股东、出资人的,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各地登记机关要优先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在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中增加由其自行录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自然人姓名和身份信息的功能,调用总局或地方服务进行对应自然人身份核验。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依法作为股东、出资人办理登记业务的,登记机关参照非自然人经营主体身份验证方式执行。

       五、完善实名认证档案管理

      加强实名认证登记信息和档案管理,实现身份认证人像信息可查询、可追溯。总局反馈的身份验证结果、身份认证影像信息要能够在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及登记审批系统展示或查询。将身份认证结果信息作为身份证明关联材料,纳入经营主体登记申请文书管理,存入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身份认证结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认证时间、对应登记业务、认证过程人像信息等。实名认证人像结果信息查询由各地自行开展,查询内容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六、加快完成系统升级改造

      省局已完成市场准入信息系统、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等系统改造工作,并对接总局全国统一的登记注册应用服务接口服务。对待办事项推送、身份验证结果反馈、人脸照片获取、取消待办事项推送等接口服务进行统一封装,提供给各地联调对接。有关各地自行开发的登记注册系统、全程电子化系统、智能审批系统、政务服务一体机等信息化项目,要参照总局《关于印发〈登记注册自然人身份验证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3〕317 号)要求,尽快完成本地化系统适配改造工作,进一步提升实名认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七、加强信息监测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要加强对登记信息的日常监测,重点对短时间内一人多次认证等情况进行监测记录。对于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依法不予登记。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责任人、中介服务人员等,依法限制其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

      八、强化政策宣传解读

      按照总局提供的实名认证小程序服务二维码和使用简介宣传模板,要部署到窗口或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引导申请人配合做好实名验证登记。提示社会公众不要将身份证件交由他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不要协助他人办理个人身份认证,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并明确告知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投资人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强化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各地登记机关在实名认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

联系反馈省局。

(20240101实施)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