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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翁源县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09 11:53:40 字号:[ ]

(2023年2月9日翁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是翁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翁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县党政班子领导成员;

  二、县政协正副主席;

  三、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在翁源工作的省、市人大代表;

  五、不是县政协委员的县委工作机关、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总工会、团县委有关负责人;

  六、各镇镇长;

  七、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岗位退休的老领导;

  八、出席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