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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3-14 10:21:52 字号:[ ]

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降低雷电灾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做好我县雷电防护装置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防御雷电灾害的主体责任

  (一)县应急管理、工信、供销、气象等部门要督促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落实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二)县住建管理部门要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督促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县教育、文广旅体、卫健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各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检测和维护工作的安全监管,确保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

  (四)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县内防雷重点单位的气象安全监管,将各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检测和维护工作作为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内容,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五)县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考核和监督,协调指导全县防雷减灾安全工作。

  (六)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履行防御雷电灾害职责,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

  二、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县气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警告、行政处罚,并报县安委会备案;对于未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制度、防雷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防雷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县安委办、县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县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联系电话:0751-2839163。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对辖区和分管行业领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监管,并将雷电防护的检测工作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二)各镇、各有关单位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和分管行业领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做好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的检测工作。


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