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翁源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县人大办 发布时间:2024-02-06 15:52:53 字号:[大中小 ]
(2024年2月6日翁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是翁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翁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1.县党政班子领导成员;
2.县政协正副主席;
3.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在翁源工作的省、市人大代表;
5.县委工作机关、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总工会有关负责人;
6.各镇镇长;
7.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岗位退休的老领导;
8.出席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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