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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翁源县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翁源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6-04 15:46:57 字号:[ ]

  为加强我县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县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告如下:

  一、本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需满足安全视距等要求,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等规定确定。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依法予以补偿。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厂矿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四、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负责。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五、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再规划和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抢建、抢种。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本公告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翁源县辖区内公路一览表   .xlsx


翁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