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翁源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翁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1-20 09:11:54 字号:[大中小 ]
(2026年1月19日翁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是翁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翁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1.县党政班子领导成员;
2.县政协正副主席;
3.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在翁源工作的省、市人大代表;
5.粤台农业合作试验区翁源核心区管委会、青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县委工作机关、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总工会、团县委主要负责人;
6.各镇人民政府镇长;
7.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岗位退休的老领导;
8.出席县政协十届六次会议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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