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通知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1-05 10:30:00 字号:[大中小 ]
各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精神,我局制定了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经报省厅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9日起施行。
附件: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9日
附件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如下(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可能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二、在经审批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建设的印染(设漂染工序)和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
三、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水利(纳入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的地下水开采项目除外)、电力、石油、天然气、选矿(非金属矿项目除外)、水泥粉磨站、汽车、船舶、电子、化工、玻璃及玻璃制品、医药(化学药品制造项目除外)、轻工、纺织化纤、高速公路、水运、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泥处理处置、日处理规模10万吨以上污水处理等项目。
四、输变电、核与辐射项目
(一)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二)不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交、直流输变电工程;
(三)不跨市的无线通讯项目,中波50千瓦及以上;短波100千瓦及以上广播电台、差转台;100千瓦及以上电视塔台;一站单台卫星地球上行站;单台雷达探测系统以及其他由地级市政府或地级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核技术应用退役项目中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除水井式Y辐射装置外其他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不存在污染的项目。
五、新增日均工业废水排放量1000吨及以上项目;
六、锅炉: 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余热利用除外)。
七、燃气热电项目,新、改建铁路,通用机场,改、扩建铁矿开发项目,不以矿石为原料的铁合金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非放射性部分),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加工和废渣处理、贮存、处置及再利用项目(不包括放射性部分),铅蓄电池生产,改、扩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废金属冶炼。
八、本目录自2015年11月9日起施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划分的相关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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