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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19 15:34:00 字号:[ ]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县卫生局。

    (三)将县卫生局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

    (三)负责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五)监督实施中药与民族药的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

    (七)监测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八)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

    (九)指导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应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和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5、《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6、《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7、《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8、《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

    9、《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10、《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1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1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1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15、《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16、《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17、《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8、《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19、《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四、救济途径主要有二种:

    一是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二是司法机关救济: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