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19 16:44:59 字号:[大中小 ]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标志认证、资质认可、行业评比、业务咨询、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三)增加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职责。
(四)加强统筹协调环境政策、环境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职责。
(五)加强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县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县重大经济发展计划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制定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拟定全县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的办法和措施;负责全县放射源、辐射和化学药品环境管理。
(三)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
(四)负责环境信访工作,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本县有关规划、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质量公报。
(六)组织实施全县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七)组织指导全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并监督有关单位实施。协助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和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工作;指导监督环保治污工程招(投)标工作,推动全县环保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绿色学校、生态示范区建设。
(九)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环境保护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县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十)负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九)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十)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十一)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十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十三)翁源县环境保护条例
(十四)翁源县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十五)翁源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四、救济途径主要有二种:
一是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二是司法机关救济: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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