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五公开 > 管理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翁源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19 16:55:00 字号:[ ]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水利局的职责划入县水务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水利水电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四)将水利行业技术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五)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六)加强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应急应变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县内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有关水利项目初步设计。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承担水资源保护责任。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

    (五)组织、指导水利设施、县管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六)承担防治水土流失责任。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及监管。

    (七)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和机电排灌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本地区的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

    (九)负责水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水务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水务信息化建设。

    (十一)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防旱防风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负责编制全县防汛防旱防风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水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十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十四)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十五)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十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十七)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十八)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十九)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二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二十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

  (二十二)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二十三)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二十四)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二十五)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二十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二十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二十八)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二十九)深圳市排水条例

  (三十)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三十一)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三十二)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三十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三十四)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三十五)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三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三十七)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四、救济途径主要有二种:

    一是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二是司法机关救济: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