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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19 16:50:00 字号:[ ]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烈士审核、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负责全县镇(街)村(居)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级、镇级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负责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工作。

    (十)负责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关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市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三)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六)翁源县殡葬管理条例

  (七)翁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八)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九)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十一)婚姻登记条例


    四、救济途径主要有二种:

    一是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二是司法机关救济: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