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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19 17:02:59 字号:[ ]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将城镇规划研究和编制的技术性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四)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推进建筑节能。

    (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

    (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以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本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以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划性文件。

    (二)编制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发展、市政设施建设、城市绿化发展、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历史文物和人文景点以及城市防洪排涝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协调城市供水、用水、节水、排水和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参与编制土地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与利用,提出全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城镇房屋的产权登记发证、产籍档案资料管理、房地产权交易、评估、租赁、测绘、城镇直管公房管理、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并组织实施城市适用住房建设;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责任,负责全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审查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备案,审核、管理建筑企业资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并指导实施;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及造价咨询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负责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监督行业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抓好行业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六)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形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负责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包括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市政设计和建筑施工设计图等的规划审批;负责城市、村镇建设项目(不含立项审批)的报建审核;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指导、协调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园林、绿化、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城市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活动。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对建设工程放线、验线以及批后管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城市规划的监察,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等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十一)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技术标准;负责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审核报批、资质管理;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协调燃气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二)负责收缴、管理建设行业的政府规费收入。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翁源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四)翁源县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六)翁源县绿化管理办法

  (七)翁源县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十一)物业管理条例

  (十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十四)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十五)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十六)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十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十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十九)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二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二十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十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十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二十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二十五)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二十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二十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二十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十九)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三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三十一)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三十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三十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三十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三十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三十六)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三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三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三十九)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四十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四十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十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四十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四十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四十六)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四十七)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四十八)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四十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十)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五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五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五十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五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五十五)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五十六)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五十七)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五十八)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五十九)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六十)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六十一)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六十二)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六十三)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六十四)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六十五)翁源县保障性住房条例

    四、救济途径主要有二种:

    一是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二是司法机关救济: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