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19 15:43:59 字号:[大中小 ]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林业产业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林业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县林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造林绿化和林木种苗总体规划、计划,组织指导植树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和林业基地建设。负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
(三)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控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木材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等工作,依法管理林地林政。参与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负责管理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和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
(四)主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检查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协调森林防火工作、病虫害防治、检疫和林区公路管理工作。
(五)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的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各种案件。
(六)对林业工作站、苗圃、国营林场、联办林场、集体林场、非公有制林场和木材生产、林产化工、木竹加工等林业企、事业单位实行宏观管理,规划指导林产品和木材市场。
(七)指导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林业基本建设。负责本级林业事业费、林业基金和林业专项贷款计划的管理。
(八)制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林业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的实施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林业科学技术开发交流活动和专业人才培训。
(九)管理局直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4、《森林防火条例》
5、《退耕还林条例》
6、《广东省森林管理条例》
7、《广东省省湿地保护条例》
8、《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9、《广东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10、《广东省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1、《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2、《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3、《广东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4、《韶关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
15、《广东省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16、《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救济途径主要有二种:
一是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二是司法机关救济: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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