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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19 16:44:00 字号:[ ]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下列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1.县级土地整理、补充耕地、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的事务性工作;

    2.土地市场和地价动态监测分析,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国土资源统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3.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事务性工作,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性调查,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预报工作;

    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

    5.公开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地图产品内容的审核和测绘成果的汇交以及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6.土地、矿产资源、地籍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的动态数据收集和技术性工作。

    (三)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审查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开发整理、补充、保护工作;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基础测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国土资源的法制建设,拟订本县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等工作;指导、审核全县各镇(场)和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前的审核工作。

    (三)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实行管理;组织编制未利用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规划;对开发补充耕地实施检查监督,确保本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四)统一管理本县城乡地籍,制订地籍管理措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及动态监测等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确认、登记和发证等工作。

    (五)负责农地转用、集体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划拨等工作;承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等工作;负责国土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转让等工作;实施对镇、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的流转管理,规范土地市场。

    (六)负责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实施地价管理。

    (七)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授予的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年度审核,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服务。

    (八)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级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和协助编制地图工作,并负责对测量标志保护等工作。

    (九)负责做好土地税费和矿产资源补偿的征收和管理等工作。

    (十)依法查处未批先用和无证开采的土地违法案件和违法开采案件;调处土地权属和矿产开采权属纠纷,接待处理来信来访,确保《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测绘法》的贯彻实施。

    (十一)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八)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九)翁源县城市规划条例

  (十)翁源县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十一)韶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十二)韶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十三)翁源县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十四)翁源县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

    四、救济途径主要有二种:

    一是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二是司法机关救济: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