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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农业局行政执法公示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19 16:48:00 字号:[ ]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乡镇企业管理职责划给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将原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农业局。

    (四)增加蚕桑、蚕种生产管理职责。

    (五)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监督管理、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申报审核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申报审查的职责。

    (六)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工作的综合协调。

    (七)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相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四)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建议,组织指导农业展览活动,参与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八)承担农业救灾复产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承担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九)负责农业科技推广工作,指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一)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发展节水农业。

    (十二)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依法管理外来物种。

    (十三)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综合协调县直涉农部门和省、市驻翁涉农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农药管理条例

  (五)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八)兽药管理条例

  (九)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十一)种畜禽管理条例

  (十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十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十四)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十五)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十六)翁源县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十七)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十八)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十)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四、救济途径主要有二种:

    一是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二是司法机关救济: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