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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翁源县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7-03 10:35:00 字号:[ ]

各镇政府,铁龙林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翁源县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十五届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扶贫办反映。



                                                             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翁源县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 13号),充分发挥金融助推我县脱贫攻坚作用,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问题,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扶办〔2016〕171号)、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精神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翁源县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县扶贫办安排扶贫开发资金作为风险补偿的资金。风险补偿金专门用于对县金融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偿。
    第二条 按照我县人口分布特点, 40万以上人口设立由政府出资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基金池,首期由县扶贫办筹集500万元贫困村村级互助金作为风险补偿基金,并以专户存放于银行,该账户仅作为风险补偿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所有权为县扶贫办,资金孳生的利息滚存增加本金。与贷款条款相对应的风险补偿资金以外的资金,县扶贫办如有需要可以随时收回。
    第三条 本办法以政府扶贫资金为引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放大扶贫资金效益为手段,丰富扶贫小额信贷产品和形式,创新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需求,推动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由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行的执行管理机构。
    第五条 县政府承诺对金融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金融机构承诺按县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以上放大对我县贫困户的贷款额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成立翁源县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翁源支行、邮储银行翁源支行、翁源农商行、人保财险翁源支公司负责领导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政策互动、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领导小组在县扶贫办下设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扶贫办主任兼任。
    第七条 县领导小组行使最高决策权,统筹管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负责研究确定、监督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县扶贫办要做好组织协调、动员部署工作,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贫困户核准、项目指导、贴息审核、宣传培训等方面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拨付、审定和监管等工作;县金融办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协调、配合、指导。县人民银行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对承贷法人金融机构的倾斜,督促承贷金融机构落实利率优惠政策,完善金融服务,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承贷金融机构负责制定贷款实施细则、操作指引和基层信贷员尽职免责制度,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提供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服务,做好贷后跟踪管理、贷款催收工作,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保险公司应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总结“政银保”经验,积极推广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扩大保险覆盖面,不断增强金融风险的抵补能力。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管理

    第八条 县领导小组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政府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资金仅限于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业务增信和风险补偿。
    第九条 积极推行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鼓励贷款贫困户自觉自愿购买保证保险,给予购买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贫困户不低于80%的保费补贴,所需保费补贴资金在财政扶贫资金中统筹解决,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第十条 根据风险补偿资金池“共担风险”原则,当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机制终止且资金池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贷款贫困户所缴纳保费可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县财政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 县领导小组每半年将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向县政府报告一次。

 

第四章 贷款对象、用途、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贷款对象为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除满足小额贷款对象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发展项目、有技能素质、有一定还款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
    (二)贷款主要用于贷款对象发展家庭种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农村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购置小型农机具,投资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光伏、水电等增收创收项目。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经营项目。
    (三)以光伏、水电、特色农业等扶贫项目为主要贷款方式,对经评定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发放,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四)承贷金融机构根据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扶贫小额信贷的最高授信额度。贷款对象可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购买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或有其他担保、增信措施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五)根据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期限,一般为1-2年,长效项目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
    (六)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第五章 贷款流程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承贷金融机构自主调查、评审、授信、放贷。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确定合作机构。经过县扶贫办与有关金融机构协商,我县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金融机构为县农商行或邮储银行翁源支行。
    (二)摸清贷款需求。结合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工作,摸清贫困户贷款意愿、用途、数量、期限等情况,列出贷款需求清单,并筛选排队,制定年度贷款计划。
    (三)开展信用评定。由村“两委”干部、镇(场)帮扶联系干部、驻村干部、村民代表和承贷金融机构信贷员等组成信用评议小组,对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一次评级,三年有效。
    (四)制定评级标准并授信。按照贫困户诚信度(占比40%)、劳动力(占比25%)、劳动技能(占比25%)、人均收入(占比10%)等指标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原则上60分以下的不授信,60 - 79分授信限额3万元,80 - 89分授信额度4万元,90分以上授信额度5万元。具体授信额度由承贷金融机构自主决定。
    第十四条 符合小额贷款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如下:
    (一)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效身份证件等,向承贷金融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并承诺按时按约归还贷款,签订承诺书。
    (二)受理和调查。承贷金融机构接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贷款项目等内容进行自主审查,落实信贷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三)审批和放贷。承贷金融机构根据审查和调查情况,按有关贷款程序及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四)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给予全额贴息,所需贴息资金由县扶贫办在财政扶贫资金中统筹解决。一般按照先收后贴的原则,由承贷金融机构向贷款户正常收取利息,并汇总上年全部贷款本息明细,代贫困户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统一申请贴息补助,县扶贫办审核、县财政局审定后将上年贴息资金拨付到贫困户惠农补贴“一卡(折)通”账户。对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五)公告公示。县扶贫办要及时把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贷款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

 

第六章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程序

    第十五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合理确定扶贫小额信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在此基础上,严把风险底线,当贷款不良率连续3个月超过监管容忍度时,承贷金融机构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组织清收,直至不良率降至监管容忍度值以内并经考察同意后方可继续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经过组织清收,不良贷款逾期90天仍未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补偿程序。不良率达到监管容忍度时,停止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原则上由保险公司与承贷金融机构按照8︰2的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当赔付率达到150%时,超过150%以后的部分,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接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与承贷金融机构按照8︰2的比例共担。
    第十八条 未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贷款本息损失风险由风险担保金和承贷金融机构按8︰2的比例分担。贷款损失和风险补偿资金划拨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和承贷金融机构、经办保险公司共同审核认定,或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审核认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领导小组负责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和风险担保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和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沟通、共享信息、层层把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识别贷款对象,严格界定贷款用途,防止冒贷、转贷,防止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的名义骗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